澳大利亚的煤矿安全和矿工健康
发布:admin | 分类:新闻 | 浏览:
澳大利亚是全球主要矿业大国之,矿业占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总值的5 6%.矿物出口占澳大利亚出口总额的35%。该国是全球最大的煤矿(占全球贸易的35%)、铁矿铅钻石、金红石、锌和锆出口国,全球第二大黄金和铀出口国,全球第三大铝出口国。尽管矿业在该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同其他国家相比,澳大利亚雇佣的矿工数量却较少:约12 9万名员工(只有6.6万人直接在矿区工作),仅占全国总劳动人口的1.3%。
澳大利亚的矿工通过完善的工作安全系统受到国家健康和安全法规的保护,以消除或降低影响健康、和煤矿安全的风险。雇主、员工和其他各方(制造商和设备供应商)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澳大利亚的矿业死亡率由20世纪40年代的75人/年降至70年代的25人/年,目前则降至10/年。
第二项用于衡量澳大利亚安全性能的关键性能指标是损失工时受伤率( ITIFR).即每百万工时因工伤事故造成的受伤人数。记录表明最近15年以来,损失工时受伤率持续下降。
1) 法律结构
根据澳大利亚宪法和法律规定,州、地区和联邦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持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1985年联邦政府建立了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委员会(NOHSC).2005年该委员会被澳大利亚安全与赔偿委员会(ASCC)取代。新的安全与赔偿委员会由行政部门建立,具有公布国家标准和操作准则的法定权力;在澳大利亚安全与赔偿委员会标准和准则需经州和地区政府批准方可生效。部分州(如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则有专门涉及矿业职业健康和安全(OHS)的法律条例。
2) 执行
澳大利亚矿业界认为,所有的事故和事件都是可以避免的,社区的每名成员-政府、矿业公司、设备应商及所有相关人员都应尽切可能的努力消除死亡率,并将矿业工伤和职业病降至最低。澳大利亚的矿区执法不同于美国和中国。
在历史上,澳大利亚各州都采取了19世纪英国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 British OHS)的大部分规定和英国传统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模式。它们逐渐演变为地区化的模式,以主管人员为主要决策者,由中央办公室拟定宽泛的政策框架。许多检查部门将他们的矿区检查人员按照部、]分组。尽管部分辖区安排了专门的检查员全权负责调查事件以及起诉,目前大部分澳大利亚职业健康和安全检查人员都是掌握多项技能的全才。
澳大利亚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例授予检查人员广泛的检查权力,包括发布改进和禁止通告、起诉触犯法律的责任人。在新南威尔士、昆士兰、塔斯马尼亚、首都特区和北部地区(在不久的将来,维多利亚),检查人员还能发布侵权通告。对于触犯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例惩罚以罚款为主,而各个地区最高罚款金额有所不同若屡次触犯法律,则处以9 6万美元(75万人民币)(北部地区)到64万美元(500万人民币)(新南威尔士)之间不等的罚款。在新南威尔士,制裁还包括通报批评,以及要求犯法者参与项职业健康和安全相关项目的法庭判决等。
大部分企业雇主由于员工工伤或死亡受到起诉。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公诉人认为应该将过失杀人指控归在普通刑法之下,即由于重大疏忽导致工伤死亡。在过去几年中,检察人员还开始调查并起诉与转包和劳工关系相关的违法行为。
3) 员工的参与
《澳大利亚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例》规定员工主要通过健康和安全代表及委员会制度提出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诉求,然而各辖区的规定相差甚远。
除北部地区外,所有辖区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条例都规定了选举健康和安全工人代表。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联邦和首都特区等地赋予了代表广泛的权力,包括培训权、检查权、资讯权、知情权、发布临时改进通告以及命令停工的权力。塔斯马尼亚和北部地区的条例规定工人有权拒绝从事危险性工作。
《2000职业健康和安全法案》规定员工可以通过健康和安全代表或委员会或其他劳资双方同意的方式向雇主咨询或参与同自身安全相关的决策。
经验表明,只有当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将工人置于重要地位、管理人员对职业健康和安全问题采取积极的态度并给予代表足够的时间行使其职责,员工才能达到最佳工作状态。员工代表制度获得成功的另一个因素是工会的支持。
本文转载自《国际矿业咨询》杂志,本文内容不代表本公司及本网站观点,如需转载请与原作者联系。
相关文章:
《国外煤矿安全发展史》